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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VI、开曼经济实质法最常见的 11 个问题从理论到实践

发布时间 : 2024-02-20 03:45:32

  市面上的媒体,出于经济利益的也好,出于赚取眼球吸引流量的也罢,还是很多半瓶醋的,把经济实质方案描述的无比的恐惧,感觉世界末日已到,再不跑,就没命了一样。

  经济实质法主要是指以 BVI、开曼为首的岛国颁布的一系列法案 Act,因为各个岛国国家在离岸这块都大同小异,因此你看到每个国家出的经济实质法也都八九不离十,这里我们统称为岛国经济实质法。

  1. 税务不透明,更准确的说是公司信息不透明,早些年,在 BVI、开曼设立一家公司,不要太爽,像极了 20 年前的香港,只需证件,当场出证。公司最终受益人信息完全不透明,导致发生了很多事情,前几年动不动就是这个 paper,那个 paper 的,跟这个有很大的关系。

  2. 税基侵蚀,可以简单理解为合规性的避税以及不合规的避税、逃税,二者的并集。相比之下,有香港新加坡美国在这一块已经做的非常完善了,针对公司经济活动中的主要流转节点,都有对应的法律作为配套。

  但是,以 BVI、开曼等为代表的岛国属地,连基本的税务身份识别都没界定清楚,哪来报税这一回事。谁没事自寻烦恼,他们的烦恼不是来源于自己,而是来源于欧盟。

  《经济实质法》其实就是专治这些税收洼地,解决不透明、不报税的问题,想通过 BVI 做一些事情,长期来看,省省。

  满足经济实质的前提是 9 大类活动。早些年 BVI 官方的解释是,你如果没有收入,比如,你连对应的公司账户都没有,谈什么收入,也就不属于相关活动范畴,那么就无需满足。

  更新的方案规定,即使没有收入,也会被认定为相关的活动,但是并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,只需要按时申报即可。

  注意:所有的 BVI 法律实体都需要申报,并且是每年按时申报,但是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。就跟香港公司每年都需要主动报税,但是需不需要纳税,那是另外一回事。

  什么意思?经济实质的测试分 2 类,一类可以理解为标准的测试,一类就是简化的,前者需要每年申报一大堆信息,而后者只需要提交非常简单的资料即可完成。

  而有股息分红的纯持股平台,属于 9 大类业务,根据法案的定义,只需要满足简化的测试,应该 99.99% 的客户都可以轻易满足。

  持股的前提是必须得直接持股,这种通过券商间接持股的不算纯控股公司,因为不属于相关的活动范畴,无需满足。

  上面结论的前提是,你这家公司没有从事除了持股之外的其他业务,如果你除了通过券商持股外,还从事了别的业务的相关活动,那么就得判断,其他的相关活动是否需要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。

  也就意味着不是一家纯持股的公司,当然也就不满足 9 大类的定义,自然无需满足经济实质。

  这个已经被内地的上市东亚机械实践了,简单讲就是,公司的最终受益人其持有的 BVI 公司,除了纯控股之外,还持有美国政府债券,Oiger(知名的离岸律所) 给出的律师意见为,不属于纯控股企业,也就无需满足经济实质。

  请结合上面的问题来分析,若在持股这个业务基础上,还从事的别的业务,比如知识产权,后者是 9 大类里面的。

  因为知识产权需要满足经济实质,因此,这家做「综合业务的」法律实体也需要满足。

  跟香港的类似,就是把海外的公司,比如 BVI 这类,从 BVI 的司法管辖区(属地)转到新加坡来。

  其实任何一个属地都是可以自由进出的,比如你要是愿意,也是可以把你的香港公司从香港迁移到 BVI 的,这个过程叫 Continuation。

  只有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才需要,如何理解分销?就是跟你 BVI 合作的这家公司,其实是关联公司,比如同一个集团下面的,或者同一个股东等。

  因此纯贸易类的就不属于 9 类相关活动,每年就是在年审的时候,顺带申报一下就可以了,并不会有什么恐怖的事情发生,不要担心。

  有 2 个概念需要纠正一下,一个叫满足《经济实质法》,一个叫满足经济实质。

  满足《经济实质法》,不管你在 BVI 从事什么业务,纯持股的,除了持股还持有其他资产的,包括这里的贸易类型的,只要是属于 BVI 司法管辖的,必须守法,这个明白?也就是遵守《经济实质法》,这叫满足,遵守《经济实质法》。

  另外一个叫满足经济实质,如果你是 9 大类,那必须满足她的条件,比如在当地有实质性的业务,这叫满足经济实质,那如果像这里的纯贸易类型,就没必要满足经济实质,但是你肯定得满足《经济实质法》。

  经济实质里面有一项业务很有意思,就是分销和服务中心,在上一个贸易相关的问题中已经提到了一些。

  问题是如何判断是不是关联业务?截止到 2021 年,可以肯定说的是,BVI 没法判断,或者说,没能力判断。

  你可以理解为 2 个不同机构的监管,一个是 FSC,一个是负责经济实质的 ITA,也就是 BVI 国际税务局监管。

  总体来说,FSC 的监管要求会比 ITA 高更多,基本上拿到 FSC 的应该都可以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。

  如果仅仅是做信托业务的,也就是作为受托方持有资产而在 BVI 设立的信托公司,那么不需要,仅仅需要每年申报即可。

  如果在持有信托业务之外,还做其他业务,并且该业务被划分到 9 大类里面,那么就需要了。

  所以建议各位企业主在定战略的时候,把这些给理清,不然后续会产生很多的烦恼。

  违反经济实质要求的,比如晚申报或者不申报的,这种情况应该很少,因为目前所有的 BVI 公司都是注册代理人的机制,因此你的代理机构会提前通知你,确定如何申报。

  再比如,虚假申报的,明明是做这个业务的,但是骗税务机关是做那个业务的,这种被发现了,弄不好公司就原地爆炸了。

  剩下的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违反实质内容的了,比如你这家 BVI 公司是做知识产权业务的,但是核心的收入没有在 BVI 实现,也没有别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身份。

  首先,客户自己是无法自行申报的,必须联系像这样的注册代理人(Registered Agent,也叫 RA)才可以申报。

  而实际的申报,流程十分的精简,通过现在系统,直接向BVI 的官方的申报系统叫BOSS 系统申报就可以完成了。

  整个经济实质申报的流程中,只需要提供一些简单的公司信息,业务信息以及做一些基本的判断,比如是否是相关的法律实体,是否从事 9 大类相关活动等,就结束了。

  针对上面最常见的 3 种情况,目前不需要提供任何的凭证,自圆其说就可以了。

  具体 step by step 的申报图示,我们会在下一篇文章详细说明。

  但是从长期来看,结合 BVI 的公司法要求,多少会有些影响,具体什么影响了?

  想太多了,你以为你是谁?值得 BVI 通过英国政府传话给中国的司法部,把你从中国引渡到岛上?

  退一万步,因为你没有如实申报,欺骗了 BVI,或者干脆不申报,BVI 决定杀鸡儆猴,让英国向中国发出引渡请求。首先,中英之间根本就没有签署引渡条约,其次即使要引渡,也是双方国家,二者同时认为你这么点屁大的事情,需要判处刑事责任,才有可能,大家坐在一起,谈谈具体怎么操作。

  所以,不申报,晚申报,或者不如实申报,最坏的情况就是罚款,或者公司被注销。

  香港每年那么多企业主不做账审计,尽管从合规合法的角度,每年必须审计,顶多就是罚款,公司被注销,好不容易开的一个公司账户被销户,还从没听过哪个内地的企业主,因为没有做账报税,被抓到香港判刑去的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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